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2024/07/25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5
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0年 4 月 29 日成立。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被表决通过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获得表决通过,上述议案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暂停或停止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为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之日起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如有)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第二条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圆信永丰沣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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