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银安盛盛毅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08
关于浦银安盛盛毅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盛毅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浦银安盛盛毅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浦银安盛盛毅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浦银安盛盛毅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00904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 年 9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目前本基金项下仅存在本基金管理人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且基金存续规模较小,故本基金管理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中信银行”)一
致协商同意并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最后运作日为 2023 年 3 月 8 日。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项下“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第 1 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但因目前本基金存续规模较小,且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唯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因此,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 2023 年 3 月 8 日,自 2023 年 3 月 9 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开放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五、基金财产的清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财产的清算安排如下: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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