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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8 12:05:34 股吧网页版
泰康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18

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十五、禁止行为 ......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违约责任 ......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0

二十、其他事项 ...... 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2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 43

鉴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成立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1]2839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

存续期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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