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3-30 10:25:26 股吧网页版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1,919,141.75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2月25日)基金总份额11,931,600.05份的99.9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11,919,141.7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2年3月2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3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即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公 证 书

(2022)沪东证经字第 2928 号
申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委托代理人:石琬如,女,1990 年 3 月 24 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联安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 2022年3月 2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联安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
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在
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