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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18 09:37:56 股吧网页版
海富通瑞弘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18

海富通瑞弘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7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0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6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22

十一、 基金费用 ...... 24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5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6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7
十五、 禁止行为 ...... 29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0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1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32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33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 33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通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富通基金为海富通瑞弘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方证券为海富通瑞弘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海富通瑞弘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成立时间:1997 年 12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8]168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699365.5803 万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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