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31
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
鉴于国寿安 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是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拟 担任国寿安 保尊盛双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 确国寿安保 尊盛双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0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成立时间:2013 年 10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 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 换;国际结
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 汇担保;结
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营 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 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 法令可发 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寿安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 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国寿安保 尊盛双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托 管人和国 寿安
保尊盛双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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