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盛鑫三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2
汇安盛鑫三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二零二四年四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9 年 12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盛鑫三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91 号)进行募集,并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汇安盛鑫三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3087 号)。本基金合同已
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因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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