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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01 07:59:43 股吧网页版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31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24
十一、基金费用......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1
十五、禁止行为...... 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3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4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7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38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法定代表人: 胡晓明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4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90794.7954 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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