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1-03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且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
基金代码:A 类:008518;C 类:015767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及后续安排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根据基金合同
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且不再恢复。
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
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