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1
华安安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华安安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安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359 号)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
而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10 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
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最高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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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下同)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
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
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
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8、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
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下同)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
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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