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景泰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1-17
景顺长城景泰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一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28
十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 3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违约责任......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0
二十、其他事项...... 40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景顺长城景泰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景泰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景泰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景泰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景顺长城景泰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370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 518 号 310 室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6)43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405 号
注册资本:1030573.1916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景顺长城景泰裕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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