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11
易方达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 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 办法》)、《 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易方达 全球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易方达 全球医药行业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 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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