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5
大成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26
十一、基金费用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0
十五、禁止行为 ......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4
十七、违约责任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6
二十、其他事项 ......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7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大成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大成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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