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致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10
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六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5
十一、基金费用......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1
十五、禁止行为......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5
十七、违约责任......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9
二十、其他事项......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1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嘉实致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楼
09-14 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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