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23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修改惠升和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惠升和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根据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报监管机构备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仅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
信息披露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更新,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风
险收益特征等均未发生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惠升和风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正式生效。本基金管
理人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同时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对《惠升和风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000-5588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
risingamc.com)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
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12 月 23 日
附件:惠升和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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