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3-30
华富中债-0-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按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对照表
表格 1 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订版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增加:
60、《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赵万利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本基金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部分不受限
制;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但本基金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