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18
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5
十一、基金费用......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9
十五、禁止行为......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违约责任......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其他事项...... 36
鉴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托管协议中信息披露事项的约定与基金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成立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21]2839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
存续期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邮编 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6】379 号、苏银复【2006】423号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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