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11 09:09:39 股吧网页版
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1

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修改投资组合比例等有关事
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9 日 17:00 止。2023 年 7 月 10 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12 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为 209,603,661.41 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出具有效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108,523,752.04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51.78%,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108,523,752.04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
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份额的 100%,超过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50,000 元,合计 60,000 元,由
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
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修改投资组合比例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修改投资组合比例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修订了《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和《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并相应更新了《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上述信息披露文件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后的《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自 2023 年 7 月 11 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城恒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