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1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8-05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 年 8 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36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3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3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67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68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9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71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2
第一部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由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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