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7-08 09:16:09 股吧网页版
关于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08

关于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7 月 6 日
及 2022 年 7 月 7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关于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现发布关于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泰达宏利鑫利债券 A/泰达宏利鑫利债券 C

基金代码:007641/007642

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 年 8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可能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之“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及“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的约定: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自 2022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8 日止。若截止
该开放期最后一日(即 2022 年 7 月 8 日)日终,本基金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
的上述情形,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仅在特定的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和转换等业务。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发布的《泰达宏利鑫利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公告》,本基金最近一个开放期为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2022 年 7 月 8 日,若
出现上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不再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妥善做好投资安排。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上述事项的进展及变化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

2、若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4、本公告解释权归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