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1
公证书(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407号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
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轶
代理人:李娜、张诺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
人”)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委托李娜、张诺向本处提
出申请,对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
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该基
金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
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
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通过有关媒
体(申请人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
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九
日、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本处截止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七时,参与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为
2,820,611.44份。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时,在本处,
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海晓玉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
权代表李娜、张诺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常蓁一并出席了计
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为2,820,611.4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5,375,312.72份的52.47%,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
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泰达宏利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
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820,611.44份,占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
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
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
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
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公证员 林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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