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7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34
十一、基金费用......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
十五、禁止行为......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
十七、违约责任...... 4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二十、其他事项...... 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0
鉴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银汇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3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幢三层、五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成立日期:2013-10-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邮政编码: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日期:2007 年 0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4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
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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