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8
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 12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5]469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
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1998]215 号《关于上海城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六)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10 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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