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1-27 09:37:37 股吧网页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27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2021年12月27日起,
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1 年 12 月 27 日,本基金
总份额为 4,113,164,806.14 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124,704,989.68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1.66%,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2,124,704,989.68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2,124,704,989.68 份有效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2年1月2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3,000 元,合计 33,000 元,由基金
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
时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将“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由原来的: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 费率

0-7 日(不含 7 日) 1.50% 1.50%

7 日-30 日(不含 30 0.10% 0.10%

日)

30 日及以上 0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时间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
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