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6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1 幢,6 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电话:(021)80262888
网址:www.epf.com.cn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 亿元
电话:(010)63636363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制订。
(二)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1. 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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