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12-15 09:16:03 股吧网页版
兴银基金关于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15

兴银基金关于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2 年 12月 16 日起,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兴银合丰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类别

1、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类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指从对应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其中,A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07433,C类份额基金代码为:017613。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时不得相互转换。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或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2、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

4、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5、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6、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次修改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基金合同》修改要点详见附件,本公司将对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3、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相关详情:

(1)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
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