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5-23 12:00:00 股吧网页版
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23

  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发售公告
2
重要提示
1、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 年 4 月 2 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557 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自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14 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基金发售公告
3
8、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9、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