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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29 10:41:28 股吧网页版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中债1-3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29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中债 1-3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银中债 1-3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中银中债 1-3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 月 29 日起正式生效。现将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一)“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的法规依据,并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章节的“五、基金的标的指数”删除: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或在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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