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2
摩根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十五、禁止行为...... 3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违约责任......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1
二十、其他事项...... 42
鉴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摩根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摩根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摩根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摩根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智
设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4」5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628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黄明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3582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摩根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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