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26
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是一家 依照中国法律 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 任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宝消 费升级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孔威
成立时间: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 据贴
现;发行金融 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 府债
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兑 换;
国际结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 汇担
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 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 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 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 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 地法令可发 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华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 的目的是明确华宝 消费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托管人和华 宝消费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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