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完成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2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完成证券交易结算
模式转换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 )的市场竞争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和《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 “《托管
协议》” )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于2023年10月
20日启动了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工作,现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工作已于2023
年10月20日完成, 即本基金的场内证券交易将自2023年10月20日起采用券商结算模式,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10月20日起生效。
关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详见2023年10月20日披露的《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
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银河沪深300指数增
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银河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网址:www.cgf.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
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
做出任何承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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