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汇阳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5
广发汇阳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0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4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31
十、基金费用...... 32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34
十二、信息披露......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39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0
十六、禁止行为...... 43
十七、违约责任......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7
二十一、其他事项...... 49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日期:1996 年 9 月 2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壹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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