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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06 09:27:06 股吧网页版
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6

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3

十一、基金费用 ...... 2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8

十五、禁止行为 ...... 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0

十七、违约责任 ...... 3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3

二十、其他事项 ...... 3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5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不受此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邮政编码:230001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4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215,480.1211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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