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05 08:06:21 股吧网页版
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5

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2 月 5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南方恒庆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716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5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
方恒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2 月 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2 月 9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2 月 9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2 月 9 日

注: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本基金自 2024 年 12 月 21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
转换申请。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一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
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本基金自 2024 年 12 月 21 日起进入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提前结束或延长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期限。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4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