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2-18 07:17:06 股吧网页版
关于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18


关于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且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 2022 年 2 月
17 日。 本基金将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亦不再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 A(007102);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 C(00710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 年 8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民生加银添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中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截至 2022 年 2 月 17 日日终, 本基金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
形,因此,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的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基金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