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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2
关于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养老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对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Y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 Y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Y 类基金份额的释义
Y 类基金份额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设置,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
2、Y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优惠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Y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
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详见相关公告。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2%
50≦M<200 万 1.0%
200≦M<500 万 0.5%
M≥500 万 1000 元/笔
持有期 T 适用的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1 年 0.5%
1≦T<2 年 0.15%
Y 类基金份额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按照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
金份额的五折设置,即管理费率为 0.375%/年,托管费率为 0.075%/年。
3、Y 类基金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
当发生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
4、Y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5、Y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根据《暂行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媒介定期发布的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Y 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一、前 言”中第一段修改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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