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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2 17:36:03 股吧网页版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3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 言......1
二、释 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9
五、基金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37
十、基金的托管......40
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注册登记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43
十三、基金的融资 ......49
十四、基金财产......50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51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5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二十一、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6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二十三、业务规则 ......70
二十四、其他事项 ......71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冲突, 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4 号文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等应当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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