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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7-08
关于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旗下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6月6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3年6月6日起,至2023年7月6日17:00止。
2023年7月6日,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开会条件。
二、会议费用明细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前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根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约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
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大会召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五、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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