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9
财通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日期: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报告送出日期: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一、重要提示
财通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74 号《关于准予财通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财通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下简称“《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本基金已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于 2020 年 12 月 18日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安排详见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12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财通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本基金清算期自 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止,由基金管
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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