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06 07:37:36 股吧网页版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次分红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0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1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3月0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鹏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基金主代码 007000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03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鹏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鹏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约定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24年02月29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2024年第1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鹏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A 鹏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7000 007001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
基金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
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1.0601 1.0579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
份额)
0.051 0.049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
币元)
212,620,455.33 3,136,029.10
注:根据《鹏华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至少分配 1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12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24年03月08日
除息日 2024年03月0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年03月12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1、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红利将按2024年03月08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2、选择红利
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 2024 年 03 月
1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24年03月12日起可以查询、
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基金向投资者
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
资者,其红利所转换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等红利
再投资费用。
注: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包括转换转入)的本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
红权益,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包括转换转出)的本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另行刊登相关公告决定是否予以分红或变更分红方案,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咨询办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欲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可采取如下方法咨询: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533;0755-82353668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者选择分红方式的重要提示
1、(1)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本公司取消账户级别分红方式,即投资者若通过账户类
申请(包括开立基金账户、增开交易账户、账户资料变更)所提交的账户分红方式将不再有效;
(2)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投资者如需设置或变更各个基金的分红方式,本公司只接
受投资者通过交易类申请单独设置或变更单只基金分红方式;
(3)本次分红方式业务规则调整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没有影响,投资者现
持有或曾经持有的基金产品,其分红方式均保留不变。但投资者在2013年5月23日(含)之前
通过账户类业务提交的账户分红方式设置,自2013年5月24日(含)起对投资者新认(申)购的
其他基金产品,原设置的账户分红方式将不再生效。
2、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
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未选择或未有效选
择基金分红方式的,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请……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