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1-13 08:19:06 股吧网页版
关于鹏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1-13

关于鹏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23 年 1 月 13 日起对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及《鹏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 类基金份额代码:
017732),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 A 类基金份额。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0%。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 C 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5%

30 天≤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 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一致。

4.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鹏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
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