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4 09:05:24 股吧网页版
前海开源乾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4

前海开源乾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
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04 月 24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乾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乾利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694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01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前海开源
公告依据 乾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
海开源乾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04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04 月 2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04 月 2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04 月 25 日

注:前海开源乾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封闭期到期日为 3 个月后对应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2 至 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本次开放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并自 2024 年 5 月 14 日起进
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另外,本基金将会根据本次开放期的申购、赎回规模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本次开放期间,敬请留意本公司相关公告。如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8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