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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20 13:25:43 股吧网页版
平安3-5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20

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24
十一、基金费用......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5
二十、其他事项...... 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5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4 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4,981.928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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