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05 07:07:24 股吧网页版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5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07月0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聚鑫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692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03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商汇金聚鑫定期

公告依据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聚鑫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3年07月07日

赎回起始日 2023年07月07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3年07月07日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上个运作周期为自2023年04月07日至2023年07月06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决定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为2023年07月07日至2023年07月20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自2023年07月21日起至3个月度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

一日(2023年10月22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以下简称“直销柜台”)申购本

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不设

单笔最低限额。其他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基金管理人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