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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17 07:04:03 股吧网页版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17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1 年 09 月 17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聚鑫定开债

基金主代码 00692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 03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浙 商汇 金聚 鑫定

公告依据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浙商 汇金 聚鑫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1-10-08

赎回起始日 2021-10-08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及《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上个运作周期为自 2021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07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决定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为 2021 年 10 月 0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将按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自 2021 年 10 月 22 日起至 3 个月度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2022 年 01 月 21 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以下简称 " 直销柜台 ")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
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投资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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