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9-15 09:13:51 股吧网页版
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15

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公告

经蜂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23年9月15日(含)起,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代销机构的指定方式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转换业务。

一、适用基金:

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006857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006858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019006 蜂巢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

019007 蜂巢先进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

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上述基金办理日常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业务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业务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三、转换业务规则

(一)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a.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b.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以下简称“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为: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a.如计算所得补差费用小于 0,则补差费用为 0;

b.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c.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基金申购、赎回费率请参照相应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3)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受理日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依据。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转换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如单个投资者单笔最低转换份额、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等。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出/转入份额限制。

(5)基金账户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6)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出时,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转出,在某一销售机构处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
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出时,应指定转出份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