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18 07:29:05 股吧网页版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人保鑫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8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人保鑫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人保鑫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人保鑫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增设本基金 E 类基金
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人保鑫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E 类基金份额增设方案

(一)基金的分类

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金份额为原有基
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基金份额代码:006854;
C 类基金份额代码:006855;E 类基金份额代码:022608)。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C 类、E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发布有关规则不得相互转换。

(二)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E 类基金份额的首日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E 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E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0

对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0%。

二、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25 层 03,04 单元,26 层 01,02,07,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朱婷婷

网址:www.picc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

三、《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增设 E 类基金份额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网站。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
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2、投资者可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办理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若日后调整上述业务的适用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通知或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piccamc.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咨询相关事宜。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原则……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