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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7 09:05:06 股吧网页版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银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7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银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了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中银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中银汇享债券,基金代码:006853,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4 年 4 月 17 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相应修改《中银汇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

现将具体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原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上海清算所信用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二、《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

《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中“五、业绩比较基准”由原来的:“中债综
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修订为:“上海清算所信用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三、重要提示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此次修改已经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中银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中银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4、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本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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