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01
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2
十一、基金费用......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十五、禁止行为......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十七、违约责任......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7
二十、其他事项......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9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福建国有企业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 年 4 月 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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