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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31 11:05:41 股吧网页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3-3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 10 只公募基金(具体基金清单请见附件)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将自 2021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以交银施罗德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第一条中增加:“《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前言”章节第三条中增加:“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同时删除: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的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创业板 50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创业板 5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创业板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标的指数发生变更的,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也相应变更。”

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章节增加:“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条款也均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增加指数基金相关的风险揭示内容。

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
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2、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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